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族部落集體遷村安置民間興建永久屋方案
內政部99.9.21台內營字第0990807888號函
一、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及聯合國大會二00七年通過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之精神,並為維持原住民族社會(部落)組織之完整性及文化、生活方式之傳承,避免部落切割或分離,特訂定本安置方案。
二、本方案所稱集體遷村部落(或聚落、村),係指莫拉克颱風災後經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並經部落會議或村里民大會集體決議等機制表達遷村意願,且申請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戶數占上述區域(或聚落、村)總設籍戶數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轉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者。
三、集體遷村部落(或聚落、村)居民,經審定符合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原則者,依其規定申請及核配永久屋。
四、集體遷村部落(或聚落、村)居民,經審定不符合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原則者,除重複申請、未設籍且無居住事實、夫妻分別申請等明顯不合理者外,其他經部落會議認定其有實際居住事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在安置基地內,永久屋興建核配情形許可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採以戶為單位受理申請,並依實際居住人數予以分配安置(一人至二人十四坪、三人至五人二十八坪,六人至十人三十四坪,以十人為單元類推)。
五、部落集體遷村之安置方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就部落遷村所需安置戶數進行估算所需永久屋戶數,再洽請遷村部落安置基地認養興建之民間團體,請其協助予以援建所需永久屋。民間團體依其意願、能量將同意援建之永久屋戶數,於興建後併交縣(市)政府進行安置分配。
(二)部落安置基地之永久屋經核配完竣後剩餘之永久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優先提供本方案安置對象之用。安置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採永久屋租用、先租後售或訂價出售等方式辦理。永久屋租用期程、租金多寡或售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與民間團體協商後定之。
(三)供安置之永久屋戶數不足者,其安置之優先順序,由部落會議決定後,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六、本方案提供部落遷村戶安置之永久屋,其後續維護、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之。永久屋分配後應由進住之災民自行管理維護。
七、已申請颱風受災戶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另行購宅或獲配國民住宅者,不得再依本方案分配永久屋。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轄內符合集體遷村部落(或聚落、村)、經協商確定需要安置之戶數、坪型及安置方式等事項,函報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後據以推動執行。
九、為維持部落完整性及文化傳承、文化儀式所增加之公共空間、公共設施及各項相關費用,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計畫報請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後,由中央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