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於98年4月17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規定」及「內政部主辦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問與答」,詳如附件,請儘速轉知所屬各營業單位,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98.4.21營署宅字第0982906607號函
主旨:檢送本部於98年4月17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規定」及「內政部主辦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問與答」,詳如附件,請儘速轉知所屬各營業單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於本(98)年4月14日院臺建字第0980016944號函辦理。
二、「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規定」,業經本部於98年4月17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3016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三、配合上開規定,本署修正「內政部開辦『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問與答」為「內政部主辦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問與答」。
四、上開規定之相關資訊,登載於本署網站首頁「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及兩千億房貸專區」,供民眾查詢。
五、為維護借款人權益,請各承辦金融機構明確告知客戶,凡已申貸政府優惠購屋貸款者(指88年起陸續開辦之1兆9,500億元政府優惠房貸及97年9月22日本部開辦之「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不得重複申貸,且須有真正買賣行為,始得申貸。
六、為事前防範民眾重複申貸之發生,請督促所屬各營業單位於受理本專案貸款時,應利用臺灣土地銀行網站,查詢申請人是否有重複申貸情形,並列印查詢單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