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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聽會」會議紀錄

「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辦理。

二、高雄市政府已於110年3月27、28日召開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聽會,依法將會議紀錄公告周知。

公告文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