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辦理。
二、高雄市政府已於110年3月27、28日召開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聽會,依法將會議紀錄公告周知。公告文、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