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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

內政部107.1.16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0670 號函

一、緣起:

為避免106年11至12月間,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及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建築物及其屋頂列管既存違建火災致民眾死亡事件憾事再次發生;內政部於106年11月30日邀集各地方政府進行研商「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建議地方政府透過多重通報管道,提升清查違建成效,同時也列出優先執行類型,檢討違建存在的危險程度,進行調整、分類並訂定稽查標準,後續內政部將持續管考各地方政府年度執行處理計畫及執行績效。

二、目的:

為加強處理公安疑慮違章建築執行成效,針對目前各縣(市)統計違章建築案件及未來持續查獲之違章建築案件,請各地方政府依期提報「縣(市)政府年度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處理計畫」(如 附件1)、「縣(市)政府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清查計畫」(如 附件2)、「縣(市)政府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清查情形表」(如 附件3)定期回報「縣(市)影響公共安全之既存違章建築結案情形表」(如 附件4)辦理情形。

並將上開執行成果納入「內政部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計畫」督導考核評分指標(加重其配分)。請各地方政府持續清查並滾動式檢討查處案件,以維建築物之公共安全。

三、適用範圍:

(一)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優先執行類型說明如下:
A.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B.屬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
B1-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B2-違章建築樓層達2層以上。
C.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C1-高密度居住使用(一定數量以上使用單元,例如3(含)個使用單位以上者)。
C2-消防單位建議應優先處理者。
C3-學校及工業區周邊宿舍。
C4-補教場所。
C5-其他(請註明)。

(二)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除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基本規定外,應視轄區內違章建築常見形式、使用樣態及災害經驗,積極主動檢討違建存在之危險程度(如頂樓加蓋之密閉空間、易燃隔間、集中居室使用等……),列入優先處理對象。

四、清查方向:

(一)建議各地方政府(府級長官)邀集府內各相關單位(如民政、消防、警政、教育、社政等單位……)研商討論,就各單位執行例行性業務時,若察覺有公安疑慮之場所,協助通報訊息予建管單位,建管單位接續進行查明是否列入違章建築執行標的,透過多重管道通報,提升清查績效。

(二)另可藉由租屋平台、網站、報紙或佈告欄廣告等管道勾稽比對,縮小重點執行目標。

五、執行機制:

針對既存違章建築有影響公共安全者,請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優先處理對象之執行計畫,強化其執行成效,明定年度執行能量與目標,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縣(市)政府年度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處理計畫」(如附件1),具體內容應包括:

1.法令依據。

2.計畫範園。

3.執行對象、態樣及期程。

4.經費概算。

5.執行方式是否採開口合約或其他方式辦理。

6.清查計畫(如附件2)。

7.執行作業配合事頃。

(二)請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縣(市)政府年度影響公共安全之既存違章建築處理計畫」(如附件1)、「縣(市)政府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清查計畫」(如附件2)、「縣(市)政府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清查情形表」(如附件3),於該府網站公告並副知本部營建署(請說明登載網址及日期),對外公開宣示執行標的。

六、督考機制:
為管考處理計畫之執行成效,請各主管建築機關配合下列期程辦理:

(一)107年1月31日前,研提107年度的處理計畫(含清查計畫及清查情形表)。

(二)爾後年度:

1.每年4月30日前,提送前一年全年的執行績效(結案情形表,配合督導考核評分)。

2.每年7月31日前,提送該年上半年的執行績效(結案情形表)。

3.每年12月31日前,提送下一年的處理計畫(含清查計畫及清查情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