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收費標準
內政部114.10.22台內國字第1140813996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規費收費如下:
一、專業廠商登記證:
(一)設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檢查員證:
(一)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