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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收費標準

內政部114.10.22台內國字第1140813996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規費收費如下:

一、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一)設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總說明

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