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收費標準
				
					內政部114.10.22台內國字第1140813996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規費收費如下:
一、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一)設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總說明
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