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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花蓮震災危險建築物強制拆除計畫補助作業須知

內政部114.8.20台內國字第1140810909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花蓮縣政府依行政院核定之○四○三花蓮震災危險建築物強制拆除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危險建築物強制拆除工程及相關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受補助機關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補助經費額度:新臺幣二億七千七百七十萬四千九百二十元,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款支應。

三、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申請補助經費之撥付:

(一)本計畫已完成強制拆除之案件,檢附勞務及工程驗收紀錄、勞務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決算書、緊急用油費撥款明細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本計畫核定之補助經費。

(二)本計畫待強制拆除之案件,其設計監造費用分三期撥付,請款方式如下:

1.第一期經費,於勞務採購案完成決標及契約簽訂後,檢附決標公告影本、採購契約副本一式二份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設計監造費用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經費,於完成工程採購案決標後,檢附工程採購案決標公告影本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設計監造費用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經費,於勞務採購案完成並決算後,檢附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以設計監造費用核定補助經費與決算金額較低者,扣除已撥補助經費之餘數。如有罰款等相關衍生性收入,應一併扣除。

(三)本計畫待強制拆除之案件,除設計監造費用外之其他費用分三期撥付,請款方式如下:

1.第一期經費,於工程採購案完成決標及契約簽訂後,檢附決標公告影本、採購契約副本一式二份、鄰房租屋及施工便道土地租用契約證明文件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其他費用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經費,於工程估驗款達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檢附估驗計價單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其他費用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經費,於工程採購案完成並決算後,檢附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決算書、鄰房租屋及施工便道土地租用撥款明細及請款明細表,申請撥付以其他費用核定補助經費與決算金額較低者,扣除已撥補助經費之餘數。如有罰款等相關衍生性收入,應一併扣除。

(四)前三款之補助經費,應向本部國土管理署提出申請,經該署審查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額度與當期經費相同)及領據送財政部撥付相關經費。

四、為掌握本計畫執行進度與品質,本部國土管理署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查核等,受補助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五、受補助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繳回已撥付之款項:

(一)提出之申請撥付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本計畫執行情形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符,經本部國土管理署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之相關書表文件為影本者,均應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之章戳及承辦人員職名章。

(二)受補助機關應將補助經費全數納入預算辦理並專款專用,歲入科目請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列為稅課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