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綠建築推動計畫經費補助及管考執行要點
內政部108.12.2台內營字第1080821897號函修正
一、依據
本執行要點係依據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院臺建字第○九九○一○七○○四號函核定之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訂定。
二、計畫目的
基於全面推動綠建築及加強建築產業之永續發展政策,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積極落實綠建築之法制化,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發布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專章,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分階段實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專章,屬該專章各項指標之適用範圍者,應依規定辦理綠建築設計。本部並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台內營字第○九八○八○三五九五號令修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部分條文,將更有助於建築物之節約能源,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資源有效利用,以達節能減碳之目的。
因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係屬政府機關執行公務之第一線,如能由其積極配合政策,加強落實綠建築推動工作,應可提昇目前推動之成效。爰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提具加強綠建築推動之執行計畫書,經審核評定後,給予獎助。
三、獎助額度:由本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推動綠建築工作經費項下支應(係經常門,須依立法院通過預算,予以調整)。各項計畫獎助額度如下,各計畫間之經費本署得視提案需求予調整:
(一)建立綠建築審核及抽查計畫:每一單位申請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二)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計畫:每一單位申請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三)推動綠建築宣導計畫:每一單位申請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四、申請獎助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
五、受理申請時間:
加強綠建築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受理次一年度補助計畫申請時間為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六、申請獎助原則:
(一)申請奬助項目:
1.建立綠建築審核及抽查計畫:綠建築設計已列為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之必要抽查項目,為落實綠建築推動,提具綠建築審核及抽查計畫書。
2.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計畫: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成立(或委託專家學者、學校、專業團體成立)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專業團隊,針對既有建築物依建築生態保護、建築節約能源、建築廢棄物減量、建築室內健康環境等改善項目研提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計畫書。
3.推動綠建築宣導計畫:綠建築所推動節能、環保、永續及健康之理念,應由日常生活與全民做起,為利永續發展及綠建築觀念之推廣,透過多方面宣導之方式,加強社會大眾對於永續發展及綠建築觀念,提具推動綠建築宣導計畫書。
(二)提案所需檢附資料:
提案應檢具加強綠建築推動之執行計畫書一式二十份及電子檔一份,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資料:
1.建立綠建築審核及抽查計畫:應包括計畫主題、工作項目(含預定抽查執照件數)、執行方式、執行內容、預期成果、經費預估及計畫期程等,俾確保其計畫執行成效。
2.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計畫:
(1)綠建築更新診斷及改造評估專業團隊之成立方式及人員組織。
(2)計畫進行更新診斷改造評估建築物之類型與數量,改造評估之項目及種類(例如:建築生態保護、建築節約能源、建築廢棄物減量、建築室內健康環境等)。
(3)預期成果(含效益評估及未來完成之綠建築改善計畫書之架構內容)。
(4)經費評估及計畫期程。
3.推動綠建築宣導計畫:應包括計畫主題、工作項目、執行方式、執行內容、預期成果、經費預估及及計畫期程等,俾確保其計畫執行成效。
七、審查方式及原則:
(一)審查方式
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就所提之書面計畫進行評審,所有獎助計畫申請案均以簡報方式進行審查;或由本署就所提之計畫進行書面審查。
(二)審查原則:以下列評審項目與標準進行:
評分項目 | 配分 | 考慮因素 |
---|---|---|
1.計畫主題 | 5 | 計畫主題與本計畫是否相 符 |
2.工作項目、執行方式 與內容 | 40 | 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構想、方法及步驟等之合宜性 |
3.預期成果(請以計量 方式呈現) | 15 | 預期成果與效益 |
4.經費預估 | 10 | 整體預算分配合理性 |
5.計畫期程 | 15 | 整體工作時程 |
6.最近三年度計畫執行成效(如上開年度未申請者免附) | 10 | 以往年度執行成效與具體 資料 |
7.各分項計畫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提報情形(如上開年度未申請者免附 | 5 | 各分項計畫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是否依規定每月提 報 |
總 分 | 100 |
八、計畫實施原則
(一)分項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日為原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核定日起一週內提送修正計畫書報本署備查,並確實依照行政院訂頒「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四十四點至第四十六點規定,協調相關主計單位及民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二)為爭時效,請於修正計畫報本署後,同步辦理相關招標作業。
(三)本計畫按地方財政狀況分級,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地方配合款比率為第一級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百分之三十二,第三級百分之二十七,第四級百分之二十三,第五級百分之十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力分級表辦理),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第二級至第五級採逐年調升百分之一為原則。
(四)因發包作業延宕、執行進度落後或所有權人參與意願無法整合等問題致計畫無法順利推動者,經限期改善仍無成效時,本署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助經費、予以調整或刪減補助經費或逕予撤銷。
(五)本計畫經招標三次(含重新招標)仍流標者,除特殊原因外,應予撤銷。
九、撥款方式
實際補助金額以權責發生數乘以中央補助比率計算,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補助款項:請於核定補助計畫完成發包後,檢送採購契約(副本)各一式二份、最新進度管考表(附件一)、請款明細表、請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署請領實際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補助款項:於計畫進度估驗計價達百分之五十,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估驗計價單或其他資以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請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署請領實際補助金額扣除已請領補助款之餘數。
補助經費如未及納入預算或取得議會同意函,為利契約執行,得先依前項程序報本署先行撥款,並儘速完成納入預算程序報本署核銷。
十、經費核銷
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預算執行明細表(附件二)、驗收紀錄證明文件(無驗收紀錄證明文件者以付款相關證明文件代替)、執行成果,函送本署備查並繳回賸餘款、罰款及其他衍生性收入,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十一、執行之管考與輔導
(一)受補助單位應自計畫核定後按月確實填報各分項計畫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附件一),並建立內部管控機制與評估計畫執行效益,每月五日前函送本署彙辦,並出席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二)為免影響中央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受補助單位應依契約內容於期限內付款予廠商,本署得不定期抽查受補助單位撥款情形、內部管控機制與計畫執行效益,並將其列為績效評估指標之一。
(三)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署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查核、評鑑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四)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單位首長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紀錄供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十二、獎懲
(一)本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經查證有重複接受不同機關(構)補助情事者,除取消該項計畫之補助,追繳回已撥款項外,該計畫研提單位下一年度停止受理申請。
十三、其他
(一)有關本計畫送本署申辦之相關書件文件,若屬影本者皆須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員核章。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考工作,俾利聯絡。
(三)本執行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