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核定本)
行政院82.5.21台八十二內字第一七二二九號函核定
行政院86.4.15台八十六內字第一四六○二號函修正
行政院90.8.29台九十內字第040248號函核定
壹、依據
八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第二三二三次會議 院長提示。
貳、目標
一、健全公共安全法令及制度,以保障民眾之褔祉。
二、確實執行公共安全工作,以提高生活環境品質。
三、加強檢查公共安全設施,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四、加強公共安全教育宣導,以強化公共安全共識。
肆、經費
一、本方案所需經費人事費由各級政府自行籌措,行政業務費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平衡預算數支補助經費內調整支應,設備機具費由各主、協辦機關依年度預算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二、地方政府執行公共安全檢查所需經費,需報請中央補助者依規定報核。
伍、管制考核
一、本方案所規定各項目,應由各主(協)辦機關研訂具體實施計畫,積極加強推行,貫徹實施,並自行研擬評估指標,定期檢查。
二、本方案應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頒年度管制考核作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