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六大新興產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內政部98.7.3台內營字第0980805427號函生效
內政部101.9.11台內營字第1010807180號函停止適用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六大新興產業之綠色能源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及醫療照護產業(長期照護產業),特設六大新興產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設綠色能源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及醫療照護產業(長期照護產業)分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分由本部營建署署長及社會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關(單位)指派代表兼任之:

(一)綠色能源產業分組:本部營建署副署長及相關業務組(科、室)主管、建築研究所副所長及相關業務組(科、室)主管。

(二)文化創意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分組:本部營建署副署長及相關業務組(科、室)主管、建築研究所副所長及相關業務組(科、室)主管。

(三)醫療照護產業(長期照護產業)分組:本部社會司副司長及相關業務組(科、室)主管。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並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派;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本部六大新興產業各項工作。

(二)定期檢討本部六大新興產業推動情形。

(三)協助提供本部六大新興產業推動建議事項。

四、本小組每半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並得視業務情況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其餘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分組會議每季召開會議一次,開會時,以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其餘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會議及分組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列席。

八、本小組各分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五人,由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都市計畫組、都市更新組、道路工程組、下水道工程處)及社會司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分組幕僚工作。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