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內政部98.5.6台內營字第0980803298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主管機關審查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申請許可之案件,依附表收取審查費。
第三條 主管機關受理審議案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四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繳納審查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 項目 | 面積 | 審查費用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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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許可  | 
			
			 五百公頃以下  | 
			
			 四十萬六千元另加每公頃三千六百元  | 
			
			 申請建造許可案件,其面積計算以計畫面積計;計畫面積不得小於該設施最外緣各點向外延伸五百公尺所連結圍成之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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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五百公頃  | 
			
			 以五百公頃計算(二百二十萬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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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變許可  | 
			
			 四十公頃以下  | 
			
			 三十九萬元另加每公頃四千元  | 
			
			 
			一、申請改變許可案件,其面積計算以改變部分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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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四十公頃至五百公頃以下  | 
			
			 四十萬六千元另加每公頃三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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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五百公頃  | 
			
			 以五百公頃計算(二百二十萬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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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許可  | 
			
			 以案計算  | 
			
			 每案八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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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許可  | 
			
			 以案計算  | 
			
			 每案八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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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涉建設面積、使用強度、性質及工程事項等實質內容改變之許可  | 
			
			 以案計算  | 
			
			 每案八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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