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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共建設管線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內政部84.1.25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一二六號函發布施行
內政部85.1.20台內營字第8572110號函修正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公共建設管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貸款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提供各級政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因工程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資金不足時貸款使用,其項目如左:
1.配合重大工程同時辦理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2.新市鎮新社區建設共同管道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3.同一道路多種電線電纜同時辦理地下化共管工程所需經費之貸款。

三、本基金提供貸款之利率由委員會參酌申請貸款當時銀行一年期基本放款利率減三個百分點計算,且最高不超過年息六厘。提供本基金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台灣電力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所提供基金範圍內運用免計利息。

四、本基金貸款之償還期限以三年為原則,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五、貸款單位申請本基金貸款,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備左列文件,向本部公共建設管線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1.工程或投資計畫及經費概算。
2.所需貸款數額及償還計畫。
3.上級機關核准或該管民意機關同意提出本項貸款申請之文件。

六、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受理基金貸款申請案後,應即進行相關審核作業。合於規定者,通知貸款單位限期辦理訂約撥款手續;不合規定者,一次通知補正或拒絕之。內政部公共建設管線基金管理委員會貸款作業流程如后附圖。

七、貸款單位辦妥貸款契約手續,即可依照契約規定,辦理撥付第一期貸款,申請撥款時,應檢附工程開標記錄及開工證明(或其它相關證明>一式二份,並請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依照契約規定核撥,除撥付第一期貸款外,其餘各期請款,均須檢附最近一期向本基金貸款收支月報表及計畫進度月報表各一份,以憑核辦。

八、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收到撥款申請書時,應即審核依照實際需要撥付並通知申請撥款單位。

九、經核定之貸款,自核定之日起,逾一個月尚未簽約者,及逾六個月申請之貸款未經運用者,註銷其貸款。但經申請延期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本基金之貸款償還期限以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之日為起算日,利息則以撥款日為起算日。

十一、貸款單位應依貸款契約規定日期,向指定行庫償付利息及償還本金。

十二、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貸款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貸款單位,貸款單位如未能依照貸款契約規定償付本金時,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償還期限;期限屆滿後未依上述規定申請展延償還期限之貸款,除依照契約規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另加付百分之十違約金,並通知辦理償還或展期手續。

十三、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受理貸款單位提出展延貸款之申請,應查核其償還數額及展期原因後,視事實需要核定。經核定展期後應另訂新約或以換文方式為之。展期以一次為原則,如未經核准,應即依照契約償還。

十四、本要點所需契約書表格式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訂定,免費提供貸款單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