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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辦事細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編制表」


內政部112.11.16台內國字第1120830823號令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執行下水道建設及管理業務,特設下水道工程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二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下水道相關建設計畫之協調及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下水道計畫之擬訂。

三、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之規劃、測量、設計、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驗收。

四、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採購發包、施工品質、職業安全衛生及工務行政管理。

五、再生水、下水能(資)源再利用與下水道永續營運管理相關計畫之執行及協調。

六、直轄市、縣(市)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成果之審核;施工、營運管理之抽查及督導。

七、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整備、防災應變與災後復建計畫之審核、執行、督導及協調。

八、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預警與通報作業之管理及協調。

九、辦理中央管理或跨縣市設施之營運管理。

十、其他有關下水道工程事項。

第 三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四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 三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標準圖、工程設計圖及規範手冊之審定。

二、工程技術之研究與工程技術性簽辦案件之核定事項及工作計畫之審核。

三、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四、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隊:

一、污水下水道建設科。

二、雨水下水道建設科。

三、工程事務科。

四、營運管理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各下水道隊。

前項第九款各下水道隊,以十五隊為上限。

第 五 條 污水下水道建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污水下水道年度計畫之綜整及管制。

二、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之協調及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污水下水道計畫之擬訂。

四、直轄市、縣(市)污水下水道委託技術服務案之採購與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成果之審核。

五、直轄市、縣(市)污水下水道工程之業務督導。

六、其他有關污水下水道建設事項。

第 六 條 雨水下水道建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雨水下水道年度計畫之綜整及管制。

二、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之協調及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雨水下水道計畫之擬訂。

四、直轄市、縣(市)雨水下水道委託技術服務案之採購與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成果之審核。

五、直轄市、縣(市)雨水下水道工程之業務督導。

六、其他有關雨水下水道建設事項。

第 七 條 工程事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上級機關工程督導之辦理與履約爭議、調解、仲裁、訴訟及國家賠償等案件之管制、追蹤、考核。

二、工程施工品質、進度管考與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教育訓練業務之辦理。

三、工程採購招標、訂約、議(比)價、採購資訊公告與異議及申訴之辦理。

四、工程開工、停工、復工、竣工、估驗計價、變更設計、結算、驗收及決算之審核。

五、工程採購與工務行政標準作業程序及文件之擬訂。

六、其他有關工程事務事項。

第 八 條 營運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再生水、下水能(資)源再利用與下水道永續營運管理相關計畫之協調及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再生水、下水能(資)源再利用及下水道永續營運管理相關計畫之擬訂。

三、直轄市、縣(市)再生水、下水能(資)源再利用、下水道永續營運管理相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之採購與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成果之審核。

四、直轄市、縣(市)再生水、下水能(資)源再利用及下水道永續營運管理相關工程之業務督導。

五、其他有關再生水、下水再利用及下水道營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研考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隊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十一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十二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三 條 各下水道隊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辦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規劃、測量、設計、地質探查、監造及施工履約管理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專業代辦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之洽商、協議書簽訂、設計審核及協調;技術服務履約管理、監造及施工履約管理之執行。

三、中央管理或跨縣市設施之營運管理。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廠站與管線設施之抽查及督導。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雨水下水道疏濬清淤與抽水站設施之抽查及督導。

六、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整備、防災應變與災後復建計畫之審核、執行、督導及協調。

七、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預警與通報作業之管理及協調。

八、下水道防救災業務之演練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分署規劃、設計及工程交辦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五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署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分署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工程司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正工程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九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隊長     (十五)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副隊長     (六)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副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九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六人出缺後,其中一人改置為專員,一人改置為科員,二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二人改置為書記。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幫工程司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五 內二人出缺後,其中一人改置為助理員,一人改置為辦事員。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四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俟幫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助理工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七 內二人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俟幫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合計 八十六
(二十一)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