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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2條、第8條、第9條條文。

內政部115.10.12台內國字第1150813130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2條、第8條、第9條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25條第2項。

三、「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2條、第8條、第9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聯絡人:張科員
(四)電話:02-87712864
(五)傳真:02-87712876
(六)電子郵件:public21@nlma.gov.tw

五、本次修正主要涉及社會住宅專案核准及招租審查程序等規範調整,未涉及重大政策變更或敏感議題;另因本部興辦社會住宅預定近期辦理招租作業,修法具急迫性及必要性,爰依「本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

 

附件: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