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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慰助金專案作業規定

內政部114.7.25台內國字第1140809956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14.12.1台內國字第1140815718號函修正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八日院臺建字第一一四一0二0六三六號函核定「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慰助金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及行政院一百十四年十月八日院臺建字第一一四一0二七三七0號函核定本專案第二次修正,為執行請撥款等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執行機關、慰助範圍及經費額度如下:

(一)執行機關:經公告列為丹娜絲風災災區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慰助範圍:經公告列為丹娜絲風災災區之住宅。

(三)經費額度:慰助金每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執行機關業務推動費每件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三、執行機關所需經費由本部分配核定,核定後由執行機關檢具本部核定函及請款明細表報請行政院核定,經費來源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四、執行機關檢具行政院核定函、與核定經費相同之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送財政部撥付相關經費。

五、執行機關辦理本專案慰助金發給基準如下:

(一)住宅具居住事實且其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下稱損壞面積)合計未達二十平方公尺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具弱勢身分者(指經執行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經社工評估之脆弱家庭、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列冊獨居老人等七類情形之一)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損壞面積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且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發給新臺幣五萬元。損壞面積合計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前款住宅無居住事實者,慰助金減半發給。

(三)專案慰助金之發給,透天住宅以戶為單位,一門牌以一戶為原則,公寓大廈住宅以棟為單位,一棟以一件為原則,並得由執行機關視災區實際情形,滾動檢討放寬。公寓大廈住宅以每一門牌為單位者,發給新臺幣三千元,不受損壞面積限制;以每棟為單位者,比照第一款規定辦理。

六、本專案慰助金之申請、受理及審核等事項,由執行機關另定實施計畫辦理。

七、執行機關審核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每受理一百件,應抽查一件以上辦理實地勘查。

八、申請慰助金時,有重複請領或申報資料虛偽不實者,不予發放慰助金;已核撥慰助金者,執行機關應撤銷核撥處分,並限期向執行機關繳還慰助金。

九、執行機關應於受理後三個月內,將符合規定案件之慰助金存入申請人或其指定之匯款帳戶;必要時,得報請本部同意延長發放期間,至多三個月。

十、執行機關應按月將核定清冊及經費使用情形,併同電子檔,於次月五日前報本部備查。

十一、本部為協助執行機關推動業務,印製申請書表、資料登載及審查、通知補正及轉帳手續費等相關業務,得補助執行機關業務推動費,實際申請件數未達核定件數者,免予繳回。

十二、本專案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核定經費如於年度終了仍有賸餘,執行機關應扣除第十一點業務推動費後,將賸餘款繳回財政部,並副知本部。

十三、本部得視需要前往執行機關督導查核,或召開專案執行檢討會;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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