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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與現有巷道依法申請埋設管線,應否檢據該道路所有權人同意書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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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3-02-10
內政部92.2.10內授營工程字第0920002480號函

一、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規定,因其他工程之進行,致將道路損壞時,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應即完全修復,其必須損壞道路時,並應事先獲得該道路主管機關之許可。

二、建築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另定之;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查南投縣政府業依規定訂定該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第4條及第7條第1項分別明定現有巷道之認定,及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免附該巷道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等規定。本案現有巷道依法埋設管線,應否檢附該道路所有權人同意書乙節,所稱「依法」係指何種法令?現有巷道是否等同供公眾通行或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情形或與其相關?得否參酌前開免附該巷道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規定辦理,因涉人民權利義務,請卓酌。

最後更新日期: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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