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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及「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01-08
內政部93.6.8台內營字第0930082685號令修正

(由於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改為線上登錄,即時列印,因此須待資訊學會的系統改版後,再提供相關檔案下載,否則各縣市政府依現有檔案印刷將無法套印。敬請期待!)

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說明

一、土木包工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土木包工業變更登記主管機關時,承攬工程手冊仍不更換。

二、負責人、負責人印鑑、土木包工業印鑑有變更時,除登記於十頁或十一頁上外,並將變更之資料浮貼於原登記資料上,加蓋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騎縫章。

三、變更登記由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變更事項及日期詳予登記。

四、獎懲紀錄由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獎懲事項及日期詳予登記。

五、土木包工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起造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上揭竣工證件,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定作人(起造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六、工程記載表之工程性質,請依建築工程或土木工程打鉤。

七、工程記載表之建築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字號及使用執照字號,如為土木工程免填。

八、工程記載表之工程金額請依下列規定採計填寫:

(1)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

(2)承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工程,其工程完工總價依完工驗收證明書驗收結算總價填寫。

(3)承辦私人營繕工程,其工程完工總價以定作人(起造人)及承造人共同具名之完工結算金額認定,不得超過使用執照上所記載工程造價之三倍,並應檢附已完工結算金額相符之各期統一發票、定作人(起造人)及承造人共同具結之工程施工期間無變更承造人切結書、使用執照影本及工程契約等文件。

(4)未申請雜項執照之私人土木工程,其工程完工總價得以請款統一發票合計之。

(5)完工總價除前項規定金額外,並得包括定作人(起造人)供應材料之金額,由定作人(起造人)出具證明合計之。

(6)填寫時用國字大寫。

九、承攬工程手冊頁數不敷使用時,工程記載表部份,請向登記主管機關領取附冊,其餘部份黏貼空白紙,加蓋登記機關騎縫章。

發布日期:200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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