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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新訊

全國國土計畫專區
國土計畫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9-23

一、計畫書

附件一:全國國土計畫(草案)-106年10月公展版本
附件二:全國國土計畫(草案)(提國土審議會版107年3月版本
附件三: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報行政院審議版) 107年3月27日
附件四: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版公告全國國土計畫懶人包
附件五:全國國土計畫摘要本-中文版電子書英文版電子書

二、背景說明

(一)國土計畫法業自105年5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二)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為研擬「全國國土計畫」(草案),於105年6月至106年7月間召開8次國土空間發展規劃-諮詢委員平台會議、14次部會研商會議、6次專家學者座談會。另為廣徵民眾意見,並於106年7月至9月間召開7場座談會及4場說明會。相關資訊可至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網頁/全國國土計畫專區下載→連結網址。

三、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一)依據國土法第12條規定,本署自106年10月13日起,於6直轄市政府、臺灣省14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公開展覽30天。

場次 會議時間 地點 備註 (pdf檔)
南部場 106.10.25
(星期三)
下午2時
臺南勞工育樂中心第一會議室
(臺南市南門路261號)
會議議程
公告

會議簡報
會議紀錄(含回應意見)
北部場 106.11.02
(星期四)
下午2時
營建署5樓大禮堂
(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
會議議程
會議簡報
會議紀錄(含回應意見)
中部第1場 106.11.07
(星期二)
上午9時30分
彰化縣政府演藝廳
(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會議議程
會議簡報
會議紀錄(含回應意見)
東部場 106.11.10
(星期五)
下午2時
花蓮縣政府大禮堂
(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會議議程
會議簡報
會議紀錄(含回應意見)
中部第2場
(假日)
106.11.11
(星期六)
上午9時30分
臺中市精密園區勞工聯合服務中心A棟2樓活動中心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路28號)
會議議程
會議簡報
會議紀錄(含回應意見)
北部場
延續會議
106.12.01
(星期五)
上午9時30分
營建署5樓大禮堂
(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
開會通知單
會議議程
會議簡報
會議紀錄(含回應意見)

(二)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草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部提出,俾供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之參考。

四、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專案小組會議情形

會議時間
會議名稱 備註 (pdf檔)
106.12.21 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國土保育」專案小組會議
開會通知單
會議簡報1會議簡報2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會議紀錄
106.12.28 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國土防災」專案小組會議
開會通知單
會議簡報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會議紀錄
107.01.04 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海洋資源」專案小組會議
開會通知單
會議簡報1會議簡報2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會議紀錄
107.01.04 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部門策略」專案小組會議
開會通知單
會議簡報
附件一
會議紀錄
107.01.10 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農業發展」專案小組會議
開會通知單
會議簡報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會議紀錄
107.01.11 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城鄉發展」專案小組會議
開會通知單(含新增原住民議題)
會議簡報I會議簡報II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會議紀錄
107.02.23 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專案小組
第7次會議(國土保育、國土防災)
開會通知單
會議簡報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會議紀錄
107.03.02 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第8次專案小組會議(農業發展)
開會通知單
會議簡報
附件一附件二
會議紀錄
107.03.06 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第9次專案小組會議(城鄉發展)
開會通知單
會議簡報
會議紀錄
107.03.07 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第10次專案小組會議(城鄉發展)
開會通知單
會議簡報
會議紀錄
107.03.09 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第11次專案小組會議(公民團體意見處理情形)
開會通知單
會議紀錄

五、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情形

會議時間
會議名稱 備註 (pdf檔)
107.03.15 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第2次會議 開會通知單
會議簡報
會議紀錄

六、核定情形

(一)依據國土計畫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30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90日;計畫內容重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二)本部於107年3月27日報請行政院核定,案經行政院於107年4月12日、19日及26日召開3次國土計畫審議會,經會議決議原則同意依修正後版本通過後,行政院並於107年4月27日依本法第12條規定予以核定,爰本部依前開規定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

發布日期: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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