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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內政部105.6.4台內營字第1050807099號令訂定發布
內政部106.4.21台內營字第1060803786號令修正
內政部107.6.21台內營字第1070808715號令修正第一點、第四點、第十一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行政院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院臺建字第一0六000三二七六號函核定「安家固園計畫-一百零六年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執行計畫)、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院臺建字第一0七0一六五三二0號函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大樓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快篩作業等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需求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項目:

1.補助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可進行耐震評估之私有合法建築物,且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達二分之一以上者,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2.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大樓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快篩作業。

(三)需求經費額度:

1.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每棟上限為新臺幣八千元、業務推動費新臺幣三百元及宣導費新臺幣二百元。

2.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每幢(棟)上限為新臺幣六十萬元及業務推動費新臺幣五千元。

3.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大樓建造執照、使用照快篩作業,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4.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營建署依其提報之需求計畫書進行審查及分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計畫應依本部營建署通知期限,提報需求計畫書送本部營建署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需求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依據、計畫目的、計畫內容、經費預估、預期成效及其他(詳附件一)。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需求計畫書經本部營建署核定後,其經費依據各執行項目分期撥款,請款方式如下:

(一)補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

1.第一期款撥付:需求計畫書經本部營建署核定後,檢附需求計畫書核定函及請款明細表(詳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核定經費(含業務推動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撥付: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累計完成件數達該執行項目核定總件數百分之三十,檢附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及請款明細表(詳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核定經費(含業務推動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款撥付:完成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執行項目,檢附補助清冊(詳附件三)及請款明細表(詳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實際支用數扣除已請領補助款之餘數(含業務推動費)。

(二)耐震能力評估宣導費:需求計畫書經本部營建署核定後,檢附需求計畫書核定函及請款明細表(詳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核定經費。

(三)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大樓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快篩作業:

1.第一期款撥付:需求計畫書經本部營建署核定後,檢附需求計畫書核定函及請款明細表(詳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撥付:完成執行項目後,檢附請款明細表(詳附件二)、進度管控表、成果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撥付已請領補助款之餘數。

(四)各期之請款方式:

1.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經本部營建署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送財政部撥付相關經費。

2.住宅基金:經本部營建署審核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請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文件等其他相關文件送本部營建署撥付相關經費。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耐震能力評估補助之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得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提出申請。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初步評估結果需辦理詳細評估之公寓大廈,得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耐震能力評估補助時,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已進行都市更新程序(業經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者)。

(二)非依都市更新程序,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者。

(三)經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判定有危險之虞,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者。

(四)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之建築物。

(五)申請耐震能力評估項目已獲政府機關補助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具有軟弱層(如建築物設計有騎樓、門廊及地面層開放空間挑空等)之申請案,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並得視實際申請情況因地制宜排定優先辦理順序。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耐震能力評估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總樓地板面積未滿三千平方公尺,每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每棟補助新臺幣八千元,採全額補助。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評估費用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標價清單計價(詳附件四),每幢(棟)補助以不超過總評估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內含百分之十五成果報告審查費用),補助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

七、耐震能力評估補助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1.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2.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已逾三分之二者,則區分所有權人數同意比率無限制),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3.非公寓大廈者,以房屋所有權人為申請人。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1.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2.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已逾三分之二者,則區分所有權人數同意比率無限制),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八、耐震能力評估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申請期間,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住宅坐落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

(四)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除前三款文件外,並須檢附初步評估結果報告書影本。

(五)非公寓大廈類型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

(六)其他指定文件。

前項建物登記謄本能以網路電子謄本方式申請者,免附。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耐震能力評估補助作業流程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附圖一
申請人檢具第八點所定文件向住宅坐落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將申請案函送申請人指定之評估機構,評估機構現地評估後將第十點所定文件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後撥付補助經費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為申請人指定辦理評估之評估機構之帳戶),並將結果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詳附圖二
申請人檢具第八點所定文件向住宅坐落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檢具同意補助核定函洽評估機構簽訂契約書,評估機構至現地評估後,將評估結果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或委外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撥付審查費用予審查單位及其餘補助費用予申請人指定之帳戶(為申請人指定辦理評估之評估機構之帳戶),並將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十、耐震能力評估機構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後,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評估經費之請款作業:

(一)申請函。

(二)補助核准函。

(三)申請案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片)。

(四)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五)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六)其他指定文件。

十一、本計畫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補助款如於年度終了有賸餘,應依下列方式繳還:

(一)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繳回財政部。

(二)住宅基金:繳回本部營建署。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執行項目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並按月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編製報表(詳附件五附件六),併同電子檔,於次月五日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營建署彙整,並於年度終了將相關成果送本部營建署。

十三、本部得視需要前往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查核,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查核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本部營建署得依年度執行計畫成效,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發布日期: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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