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各縣市辦理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所謂共同管道,依共同管道法定義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2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據共同管道法第八條規定,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目前全國已完成共同管道規劃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共有8個,包含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藉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補助,107年度已有7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正進行共同管道整體規劃,分別是桃園市、新竹縣、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線、宜蘭縣及澎湖縣。另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及嘉義縣預計108年度也將陸續辦理整體規劃。
共同管道建設豐碩成果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完成共同管道整體規劃並依法完成系統公告,有助於實體建設之推動。近年來民眾對於道路平整度的要求日益提升,為減少管線單位挖掘道路,共同管道建設成為各縣市道路主管機關推動重點,目前全國已建設完成之共同管道長度已有762.47公里,建設中的長度也有352.41公里,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完成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後,相關建設數量將會持續成長。另屬於纜線管路類型的「寬頻管道」已建置5,800公里,可收納纜線,對於減少挖掘及側溝附掛上,亦發揮效果。
持續推動共同管道建設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在106年10月行政院核定共同管道建設綱要計畫指導下,將持續促請各縣市政推動管道建置,除新開發之社區、區段徵收或配合重大計畫可設置共同管道外,於既有道路之拓寬、整修及人行道翻新等工程也可規劃設置小型電纜溝或纜線管路,容納公共管線佈設,減少道路開挖,提升道路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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