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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土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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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國土管理署

認識國土管理署
人事室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0

前 言

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自內政部營建署改制,為我國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

沿 革

營城郭、建都邑、立廟堂、造宮室,往昔我國對於營建工事,設有職司,定有制度。但自民國以來,有關營建之法令典章,尚在草創,民國19年公布土地法,於土地使用篇特訂市地一章,明揭土地及其建築物使用之限制,為建築管理之稾矢。民國26年,政府為辦理全國都市計畫、建築行政、鄉村建設及一般土木、市政工程等業務,特於內政部地政司下增設1科,是為營建行政機構之濫觴。

其後,內政部因應國內政經情勢之變遷,民國31年始設營建司,分4科及技術室,掌理全國都市計畫、公共工程、建築管理及其他營建行政業務。民國38年政府播遷,為精簡機構裁撤營建司,其業務仍併歸地政司辦理。民國62年11月1日,迭經都市計畫地區擴大、人口急遽增加,恢復營建司建制,設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公共工程、國民住宅等4科分別掌理。民國69年間研擬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原營建司擴編為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除原有業務之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國民住宅、公共工程外,並將區域計畫、國家公園劃歸掌理。並於民國70年1月21日公布實施「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營建署遂於同年3月2日正式改制成立,積極開展掌理全國營建行政及國家公園業務。

民國88年7月1日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員額調整,臺灣省建設廳(四科)、都市計畫委員會、臺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處與營建署整併,為就地安置與營建署整併之省屬員工,分別設置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及台北第二辦公室,並辦理原省府移撥業務,原省屬新生地開發局、市鄉規劃局及重機械工程隊等機關亦改隸營建署。為整合營建署與台北第二辦公室業務與組織,強化組織功能,營建署擬訂「內政部營建署與內政部台北第二辦公室合署辦公實施計畫」報奉內政部89年5月5日台(89)內人字第8968676號函核定,自89年9月1日起實施。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及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業經立法院112年5月26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12年6月9日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於112年9月20日施行,同日揭牌正式成立。原營建署改制國土管理署及國家公園署,並成立國土管理署所屬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及下水道工程分署,原營建署所屬機關城鄉發展分署、各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亦於同日分別改隸國土管理署及國家公園署。

發布日期: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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