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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動物之家暨動保處辦公廳舍之動物收容空間停車空間附設標準疑義1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5-02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05.02國署建管字第1130034155號函

一、依據農業部113年3月28日農護字第1130212969號函辦理,併復奉交下貴事務所113年3月7日聖字第1130010106號函。

二、據農業部上開號函,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動物收容處所之設施應包含動物舍、運動場、辦公室、醫療室、人道處理室、儲藏室、污水處理設施,另前項動物舍應含隔離作業區、認領養區及針對傷病、哺乳、幼年動物規劃特殊留置區。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附表係以各類建築物用途每人平均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訂定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依據上開準則設置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舍,非屬人員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故上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附表之總樓地板面積,得不包括動物舍之樓地板面積。

發布日期: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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