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的好處?
1.建築容積:視更新基地需要及貢獻度,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最高不超過該基地基準容積50%或30%基準容積加上原容積。
2.賦稅減免:
(1)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2)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3)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4)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5)不願參加權利變換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6)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7)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8)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前項第3款及第8款實施年限,自本條例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5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
3.融資優惠:對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資金,政府訂有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要點提供優惠利率之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