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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如公告事項,自即日實施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6-06
內政部112.06.06台內營字第1120806902號公告

主旨:公告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如公告事項,自即日實施。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有危險之虞之公寓大廈,指建築物總樓層數為十一樓以上且符合以下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建築物之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設備系統任一項檢(複)查不合格。

(二)建築物之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任一項檢(複)查不合格。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轄內有危險之虞之公寓大廈清查作業,應自本公告生效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清查計畫報本部備查,並按年度滾動式檢討修正,清查期限以三個月為原則且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完成第二點清查作業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有危險之虞之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四點規定期限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但有特殊原因無法依規定期限完成書面通知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專案函報本部調整期限。

四、有危險之虞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之期限為二年,並自第三點書面通知最後送達之日起算。

發布日期: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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