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建築師法第五十五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請領、補發或換領建築師證書及申請發給、補發或換領建築師開業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