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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綠建築及建築文化創意活動經費作業要點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11
內政部101年5月24日台內會字第1010199204號函核定
內政部營建署101年6月11日以營署建管字第1010032664號令訂定發布
內政部營建署110年10月6日以營署建管字第1101190445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六點、第八點,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營建署112年6月5日以營署建管字第1121127430號令修正第三點,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綠建築及建築文化創意之發展,扶植優質及具有潛力之綠建築及建築文化創意產業民間團體,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原則及項目如下:

(一)對象:國內私立大專校院、私立研究機(關)構或經主管機關立案之機構、工(公)會、協會、學會、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

(二)原則:每案最高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但經專案簽報本署署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項目:舉辦綠建築或建築文化創意相關展覽、評選、競圖、演講、座談會、宣導或推廣等活動,其內容如下:
1.國內外建築展覽。
2.建築獎評選活動。
3.建築競圖創作競賽。
4.建築專題演講。
5.建築座談會、研討會、論壇。
6.建築法規講習。
7.建築宣導或推廣活動。

三、經費用途及基準如下:

(一)經費用途應經本署審核通過,其項目包括場地費、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遠程交通費、撰稿費、材料費、膳食費等。

(二)經費支用應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基準;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者應自辦理補(捐)助事項三十日前,具函檢附計畫書向本署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內容、時程、地點、執行方式、經費表及預期效益等。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不予受理或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本署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捐)助經費,並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案之完整性。

(二)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活動效益。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六)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受補(捐)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以前辦理經費核銷。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捐)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領據、收支清單、各項支出單據及獲各機關補(捐)助經費項目表,詳列支出用途及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與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經本署審核通過,依相關規定辦理領款及核銷事宜。

(二)受補(捐)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三)依本要點核定之補(捐)助經費各項支出單據由本署保存。

(四)受補(捐)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本署辦理本作業要點補(捐)助案件應將補(捐)助項目、對象、金額及核准日期等相關資訊,登載於本署網站。

八、本署得隨時派員了解各項補(捐)助案件業務或財務運作狀況及補(捐)助經費支用情形,如發現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浮報銷者,除不撥付該補(捐)助經費或於撥款後發現者追繳補助款外,本署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民間團體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案件,由本署填製該年度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如附表一),簽報本署署長核定後,報請內政部備查;並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執行成果進行評核(如附表二)。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身分揭露表參考範例

身分關係揭露空白表

發布日期: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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