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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都市計畫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工業區以外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工業用建築物設計及施工管理執行要點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3-01-10
內政部81.10.15台內營字第八一八八八五七號函訂頒
內政部82.3.9台內營字第八二○一三五八號函修正  

一、為加強工業用建築物設計及施工之管理,以健全工業用地及建築物之合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建築機關受理工業用建築物建造執照之申請案件,應確實查核樓層淨高、樓地板載重是否符合規定。工廠附設有單身員工宿舍及辦公室者,共同起造人如有協議分別持有部分廠房單元,其每一單元廠房及其附屬之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不得分離持有。

三、核發建造執照後有意圖變更為非工業使用,如有違反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並經查有實據者(以不實文字、圖面廣告銷售),應即予勒令停工,並限期令其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經查屬實者方得准其復工;逾期未改善者,通知工業主管機關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撤銷工廠設立許可。

四、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發現有以不實廣告銷售者,應即移送調查單位依防制經濟犯罪偵查。

五、工業用建築物之施工,依省市建築管理規則規定必須勘驗部分,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接到申報勘驗文件後,應於三日內派員並邀同監造建築師及營造廠技師實地查驗,經查有未按圖施工者,即予勒令停工,並依法追究承造人及監造人之責任。

六、工業用建築物在未完成工廠登記前,有關申請建築之資料(建造執照申請書圖、施工勘驗紀錄、使用執照申請書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造冊列管,核發使用執照時,副本抄送工業主管機關並於使用執照核發後至工廠登記完成前,每月至少一次會同工業主管機關實地查勘其使用情形。

七、本要點執行事項,內政部營建署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考核。

發布日期:199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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