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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震災區住宅修繕重建輔導團補助作業要點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內政部111.12.20台內營字第1110821165號函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委託專業機構籌組輔導團協助九一八震災區之住宅申請弱層補強方案C補助(以下簡稱修繕補助)及住宅重建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補助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執行機關: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

(二)補助項目:補助執行機關委託專業機構籌組輔導團辦理九一八震災區住宅修繕及重建補助之輔導業務。

(三)補助經費額度:

1.修繕輔導推動費: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2.重建輔導推動費:每案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三、執行機關應依本部通知期限,提報摘要表及需求計畫書(如附件一)送本部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四、執行機關之需求計畫書經本部核定後,請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經費撥付:檢附需求計畫書核定函及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經費撥付:輔導案件經執行機關核定修繕補助或住宅重建補助資格後,檢附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二)、補助清冊(如附件三)、輔導案件確認書(如附件四)或相關證明文件,撥付核定經費扣除已請領補助款之餘數。

(三)各期之請款,經本部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執行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送財政部逕撥付相關經費予執行機關。

五、執行機關委託之專業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二)建築、土木或結構等相關專業之法人團體。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

(四)經執行機關認可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或法人團體。

六、執行機關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輔導之事項如下:

(一)修繕或重建補助宣導。

(二)相關法令諮詢、修繕或重建之規劃設計協助。

(三)修繕或重建施工諮詢協助。

(四)協助及輔導民眾申請修繕補助或住宅重建補助。

(五)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事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以同一輔導案件重複申請核發。

(三)輔導案件未取得修繕補助或住宅重建補助資格。

(四)違反相關補助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八、執行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補助款於年度終了有賸餘,應繳回財政部國庫署。

九、執行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並按月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編製報表,併同電子檔,於次月五日前報本部備查。

十、本部得視需要前往執行機關督導查核,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查核之,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發布日期: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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