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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震災區張貼危險標誌住宅重建補助作業要點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內政部111.12.20台內營字第1110820475號函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九一八震災區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或經地方政府認定有重建需求張貼黃色危險標誌之住宅依法辦理重建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補助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執行機關: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

(二)補助項目:九一八地震災區張貼危險標誌之住宅重建(以下簡稱住宅重建補助)。

(三)補助經費額度:每棟(幢)依實際重建經費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如屬大規模重建案且經執行機關認定者,執行機關得調整補助額度上限至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執行機關所需經費,由本部依其提報之需求計畫書進行審查及分配。

三、執行機關應依本部通知期限,提報摘要表及需求計畫書(如附件一)送本部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四、執行機關之需求計畫書經本部核定後,請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經費撥付:檢附需求計畫書核定函及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經費撥付:完成執行補助項目後,檢附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二)、補助清冊(如附件三)或相關證明文件,撥付核定經費扣除已請領補助款之餘數。

(三)各期之請款,經本部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執行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送財政部逕撥付相關經費予執行機關。

五、申請住宅重建補助,應以張貼危險標誌住宅之所有權人為申請人,住宅為共有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同一住宅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逾一件者,由執行機關限期請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張貼危險標誌住宅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得以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或水電繳費義務人推定為所有權人。

六、申請住宅重建補助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住宅重建補助之建築物係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重建需求張貼黃色危險標誌之住宅。

(二)災害發生時,申請人須於張貼危險標誌住宅設有戶籍且具居住事實。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前項第三款所稱無其他自有住宅,指除持有申請住宅重建補助之住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持有自有住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持有共有住宅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僅持有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重建需求張貼黃色危險標誌之住宅。

七、申請人應於執行機關公告受理住宅重建補助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住宅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重建需求張貼黃色危險標誌之證明文件。

(三)災害發生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具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清單。

(五)張貼危險標誌住宅之所有權證明文件。

八、住宅重建補助經費分為二階段,申請人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其規定如下:

(一)第一階段:取得建造執照並經開工備查後,得申請撥付百分之四十補助經費,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

1.建造執照影本或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報備之核准函影本。

2.建築物所在地建築主管機關備查開工文件。

3.工程契約書影本。

4.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第二階段:取得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後,得申請撥付賸餘之補助經費,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1.重建住宅之使用執照影本。

2.重建住宅之所有權狀影本。

3.重建住宅之各立面照片。

4.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九、申請住宅重建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撥補助者,執行機關應撤銷或廢止核撥補助處分,並限期申請人向執行機關繳還補助款:

(一)非屬住宅類建築物或重建後變更為非住宅使用之建築物。

(二)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三)申請重建時,已獲政府補助或民間團體協助重建。

(四)公有建築物。

(五)已完成重建領有使用執照者。

(六)建造執照逾期失效者。

(七)未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者。

十、執行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補助款於年度終了有賸餘,應繳回財政部國庫署。

十一、執行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並按月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編製報表,併同電子檔,於次月五日前報本部備查。

十二、本部得視需要前往執行機關督導查核,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查核之,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發布日期: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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