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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居住水準家戶清查及輔導改善補助作業要點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111.12.29營署管字第1111278033號函訂定

一、 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住宅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補助項目、清查對象及需求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項目:清查家戶之居住狀況,並依清查結果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

(三)清查對象:

1.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

2.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之清查對象。

(四)需求經費額度:

1.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採抽查方式辦理,至少辦理三百戶以上。

2.補助經費額度詳附件一

3.執行機關所需經費,依其提報之需求計畫書進行審查及分配。

三、執行機關依前點申請補助應依本署通知期限,提報摘要表及需求計畫書(附件二)送本署審查,逾期不予受理。本署審查後,應函知執行機關補助金額及審查意見。執行機關應於接獲審查意見之次日起二十一日內依審查意見修正需求計畫書後,報送本署備查。

四、執行機關之需求計畫經核定後,實際補助金額以契約總價金計算,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完成發包作業後,由執行機關檢附需求計畫書核定函影本、契約書摘要影本(契約書摘要應影附之內容至少包括契約封面、契約總價金、付款條件及雙方簽署頁等)、請款收據、請款明細表(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加蓋關防章之預算書影本或議會同意墊付函(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文件,請撥實際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完成清查作業後,由執行機關檢附需求計畫書核定函影本、契約書摘要影本(契約書摘要應影附之內容至少包括契約封面、契約總價金、付款條件及雙方簽署頁等)、請款收據、請款明細表(附件三)、執行進度表(附件四)、案件清冊(附件五)、納入預算證明、加蓋關防章之預算書影本或議會同意墊付函(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文件,請撥實際補助金額扣除已請領補助款。

五、經本署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執行機關應於計畫結算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函送本署備查,如有賸餘款、罰款及其他衍生收入,應予繳回。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者,將列入未來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無需填具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者,得以足資證明結案文件代替。計畫執行逾期、違約及其他罰款,應隨同該案結算賸餘款,依該案補助比率一併繳還本署。

六、執行機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及執行管考工作,並依本署要求填報辦理進度。

七、本署得視實際需要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觀摩及查核,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將列入紀錄供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本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執行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八、執行機關應於需求計畫結案後一個月內,將結案報告書(含清查作業成果及輔導改善計畫)三份(含電子檔案)函送本署備查。

發布日期: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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