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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內政部社會住宅使用後評估及檢討經費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04
內政部110.5.20台內營字第1100807242號函,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13.3.1台內國字第1130801331號函修正,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住宅使用後評估及檢討經費,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稱申請機關);補助執行機關為本部國土管理署。
每案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七十萬元為上限,補助經費依審查結果分年撥付,本部國土管理署得視營建建設基金年度預算調整補助額度。

三、申請機關應於本部通知之年度規定期限內,檢具補助申請計畫書(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函送本部國土管理署申請補助,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本部國土管理署審查第三點補助申請案後,應函知申請機關補助金額及審查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申請機關應於接獲審查意見之次日起二十一日內依審查意見修正補助申請計畫書後,報送本部國土管理署備查。

五、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及跨年度核定補助計畫應依核定計畫期程辦理;申請機關應協調相關主計單位及民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意先行墊付執行。為爭時效,於修正計畫報本部國土管理署後,同步辦理相關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招標文件確實載明,本採購於招標作業完成前先辦理保留決標,俟計畫經費獲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並准予動支後,由申請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之條款。
申請機關執行補助計畫時,如有預定工作進度表之工作項目執行落後或因故無法執行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者,本部國土管理署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調整、刪減補助經費或取消補助。
計畫經招標三次(含重新招標)仍流標者,除本部國土管理署同意申請展延者外,應取消補助。

六、申請機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

七、補助經費之撥付,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分二期撥付,發生契約權責後,撥付第一期款(中央補助之計畫發生權責總數之百分之五十);執行進度達到百分之五十時,撥付第二期款(中央補助之計畫發生權責總數之百分之五十),由申請機關檢附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或預算書影本(機關用印)、歲出計畫提要表(機關用印)、最新進度管考表及契約書摘要影本等文件,覈實向本部國土管理署請領補助款。

(二)前款納入預算證明,如申請機關尚未將中央核定補助經費完成納入預算程序者,得以議會同意墊付函代替。但補助經費已完成納入預算程序者,不得逕以議會同意墊付函作為請款文件。

(三)契約書摘要影本包括契約封面、契約總價金、付款條件及雙方簽署頁等,且其計畫期程訂定應配合本須知及經費核撥門檻規定;如係小額採購而未簽訂契約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已發生權責之文件代替。

(四)請款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應由申請機關承辦人員於文件內適當位置加蓋職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

八、本部國土管理署得視實際需要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觀摩及查核,申請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將列入紀錄供未來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本部國土管理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申請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九、受補助之申請機關應於計畫結算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函送本部國土管理署備查,賸餘款項及相關衍生收入並應一併繳回至本部住宅基金。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賸餘款項及相關衍生收入者,列入未來本部國土管理署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無需填具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者,得以足資證明結案文件代替。計畫執行逾期、違約及其他罰款,應隨同該案結算賸餘款,依該案補助比率一併繳還本部國土管理署。

十、本補助經費建置之相關資料,受補助之申請機關應無償提供本部國土管理署使用,並以書面聲明同意本部國土管理署共同享有相關資料或著作之完整著作財產權。
受補助之申請機關於結案後,應將結案報告書三份(包含電子檔案)送本部國土管理署,並確實依政府採購法、住宅法、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等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內政部社會住宅使用後評估及檢討經費申請補助作業須知修正規定
內政部社會住宅使用後評估及檢討經費申請補助作業須知修正規定對照表

發布日期: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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