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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捐(補)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作業要點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內政部110.4.21台內營字第1100803707號函
內政部111.4.11台內營字第1110805103號函
內政部111.8.15台內營字第1110813708號函,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以下簡稱住都中心 ) 興辦社會住宅,依據行政院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辦理捐 ( )助住都中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捐 ( )助項目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 ) 助項目為興建 ( 修繕 ) 社會住宅興辦事業計畫研擬作業費、業務推動費土地租金、融資利息、非自償性經費及承租公部門及國營事業房舍轉作社會住宅租金。

(二)捐 ( ) 助經費依審查結果分年分期撥付。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住都中心應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應備文件(如附件一 )函送本部申請捐 ( ) 助,申請文件經本部審查後同意捐 ( ) 助。

(二)申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含計畫緣起、興辦地區社會住宅供需分析、計畫目標、基地狀況、興辦方式、規劃設計構想、建物總樓地板面積總樓層數、租賃方式、預估每建坪租金平均數、管理維護計畫、預定工作項目與執行期程、經費需求、融資需求、分年現金流量、預期效益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三)本部審查申請案後應函知住都中心審查意見,該中心於接獲審查意見之日起,應於三星期內依審查意見修正申請計畫書,再送本部審查。

四、捐(補)助興辦事業計畫研擬作業費計算基準及撥款如下:

(一)每案每處基地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檢齊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核並辦理撥付

1.興辦事業計畫經本部核定之文件。

2.領款收據。

3.興辦社會住宅事業計畫研擬作業費收支清單(如附件二 )。

4.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五、捐(補)助業務推動費計算基準及撥款如下:

(一)以社會住宅委託設計或工程統包第一次招標公告日起開始捐 ( ) 助,捐 ( ) 助經費以每年每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興建方式捐 ( ) 助年期為二十年,修繕方式捐 ( ) 助年期為十年。

(二)以當年度起始日興辦社會住宅戶數為捐 ( ) 助計算基準,並以自行興建(修繕)之社會住宅為範圍。

(三)社會住宅完工前以規劃戶數計算捐 ( ) 助款,完工後依實際戶數於該期撥付數找補。捐 ( ) 助年期自開始撥款年度起算,不得併同申請以前年度經費撥款,住都中心應評估業務推動情況申請開始撥款。

(四)檢齊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核並辦理撥付

1.領款收據。

2.興辦社會住宅業務推動費收支清單 ( 附件三 )

3.社會住宅戶數清單 ( 附件四 )

4.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六、捐(補)助融資利息計算基準及撥款如下:

(一)依興建期或修繕期產生利息數核實計算,興建及修繕方式分別自融資動撥開始五年及二年為捐 ( ) 助年期上限。應注意融資及工程款付款期程,期程相差過鉅得酌減捐()助款。

(二)檢齊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核並辦理撥付

1.領款收據。

2.興辦社會住宅融資利息收支清單 ( 附件五 )

3.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七、捐(補)助土地租金計算基準及撥款如下:

(一)依興建期或修繕期產生土地租金核實計算,興建及修繕方式分別以五年及二年為捐 ( ) 助年期上限。

(二)檢齊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核並辦理撥付

1.領款收據。

2.興辦社會住宅土地租金收支清單( 附件六 )

3.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八、捐(補)助非自償性經費核定及撥款如下:

(一)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修繕完竣後檢齊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定捐()助款

1.住都中心已公告之租金訂定標準。

2.使用執照影本 ( 採修繕方式無須檢附 )

3.市場租金水準估價報告或佐證資料。

4.每建坪租金平均數計算表 ( 附件七 )

5.自償率計算表 ( 採興建方式無須檢附 )

6.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文件經本部審查同意後,本部依據自償率對照表 ( 附件八 ) 計算非自償性經費核定捐()助款。已核定非自償性經費之社會住宅興辦案,變更原定用途,本部得視變更情形酌減捐()助款。

(三)捐(補)助款核定後,檢齊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核並辦理撥付

1.領款收據。

2.捐(補)助款核定函影本。

3.分期撥付清單(附件九 )

4.住都中心委託物業管理契約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社會住宅仍持續營運之佐證文件。

5.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四)非自償性經費採分年平均撥付,以興建方式辦理者,自核定後分二十年期平均撥付,以修繕方式辦理者,自核定後配合營運年期平均撥付,本部得審視住都中心財務狀況酌減各年度撥付數。

九、捐(補)助承租公部門及國營事業房舍租金核定及撥款如下:

(一)承租公部門及國營事業房舍後檢齊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定捐()助款︰

1.住都中心已公告之租金訂定標準。

2.房舍租賃契約書影本。

3.現金流量表。

4.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文件經本部審查同意後,本部依據現金流量表現金缺口計算房舍租金捐()助款,各年度捐()助金額不超過各年度承租房舍租金百分之五十,並分年撥付。已核定房舍租金捐()助款之社會住宅興辦案,變更原定用途,本部得視變更情形酌減捐()助款。

(三)()助款核定後,檢齊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核並辦理撥付︰

1.領款收據。

2.捐(補)助款核定函影本。

3.興辦社會住宅承租公部門或國營事業房舍租金收支清單(如附件十)

4.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十、住都中心運用受捐(補)助經費涉及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住都中心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住都中心檢送收支清單向本部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部事後審核並作成相關紀錄。住都中心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就不實資料內容,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請款文件為影本者,應於文件內適當位置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
文件提出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者,得就該部分列明原因,報經本部同意,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十三、住都中心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部應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
住都中心應依本部通知,配合相關查核作業,經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部應依情節輕重對該捐(補)助案件酌減嗣後捐(補)助款或停止捐(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捐(補)助經費有賸餘款、孳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每年度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或視實際情況 ( 如結案時 ) ,檢具匯款證明繳回本部。

十四、本要點各項捐(補)助經費應循預算籌編方式辦理,年度預算編列數須視行政院核列額度及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

十五、各項捐(補)助案件之督導及考核:

(一)受捐(補)助之社會住宅計畫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考工作,並填報辦理情形送本部備查。

(二)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查核及考核(考核衡量績效指標表,如附件十一 ),住都中心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經發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捐(補)助用途支用或虛浮報銷者,住都中心應繳回該部分捐(補)助經費,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對本捐(補)助案件停止捐(補)助一年至五年。

發布日期: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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