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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相關活動經費作業要點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內政部107.7.25內授營宅字第1070812629號函頒
內政部營建署110.8.6營宅字第1101150288號令修正,自即日起生效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民間團體參與、辦理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業務推動相關之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捐)助對象、金額及項目如下:

(一)補(捐)助對象:國內私立大專校院、私立研究機關(構)、或經主管機關立案之機構、工(公)會、協會、學會、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二)金額:每一團體每年以補(捐)助一次為限,每案最高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但經專案簽報本署署長或授權人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項目:舉辦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相關演講、座談會、研討會、論壇、交流、參訪、宣導或推廣等活動,其內容如下:

1.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相關專題演講。

2.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座談會、研討會、論壇。

3.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推廣活動或講習。

4.其他有助於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業務推動相關活動。

三、經費用途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比照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

(二)專家學者出席費及遠程交通費、撰稿費: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三)場地費:辦理活動所需場地費用。

(四)材料費:材料、物料、配件、消耗品等費用。

(五)臨時人員酬金:辦理活動所需之臨時人員,以時薪為給付原則且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申請補(捐)助團體員工不得支領津貼。

(六)印刷費、膳食費等。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捐)助團體,應於活動開始日一個月前,具函檢附計畫書向本署提出申請,本署審查後通知核定結果;當年度計畫申請期限至當年度十月一日止,以郵戳或現場掛號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二)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的、內容、時程、地點、執行方式、經費表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不予受理申請;已核定補(捐)助者,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本署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於預算範圍內,依下列事項審查後,核定補(捐)助經費:

(一)計畫案之完整性。

(二)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預期成果。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六)經費總額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已核定受補(捐)助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收支清單、各項支出單據、獲各機關補(捐)助經費項目金額分攤表及成果報告(含電子檔)各一份,並詳列支出用途與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送本署審核並辦理核銷後撥付;當年度計畫經費請撥期限至當年度十二月十日,以郵戳或現場掛號日為準;逾期者,本署不予撥付該補(捐)助經費。

(二)受補(捐)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團體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捐)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捐)助比率繳回。

(五)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經費各項支出單據悉由本署保存。

(六) 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悉由受補(捐)助團體自行處理,無須繳回。

七、本署辦理本要點補(捐)助案件應將補(捐)助事項、對象、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相關資訊按季登載於本署網站,並依規定登載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以及公開主管機關備查之管考結果。

八、對各項補(捐)助案件督導及考核:

(一)本署對各項補(捐)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案件業務或財務運作狀況及補(捐)助經費支用情形,如發現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浮報銷者,除不撥付該補(捐)助經費或於撥款後發現者追繳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團體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案件之考核,應由本署填製該年度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成果評核表(如附件二)及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如 附件三),登載於本署網站。

發布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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