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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住宅基金貸款債權轉銷呆帳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內政部98.11.2台內營字第0980810257號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臺灣省國民住宅貸款債權轉銷呆帳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為「住宅基金貸款債權轉銷呆帳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10.11.19台內營字第1100816647號修正「住宅基金貸款債權轉銷呆帳審查小組設置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住宅基金貸款債權轉銷呆帳事宜,設住宅基金貸款債權轉銷呆帳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審議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辦理各類住宅基金貸款債權呆帳之轉銷呆帳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本署副署長為委員兼召集人,本署主任秘書為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本署業務有關之人員兼任,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成員如下:
(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代表。
(二)國民住宅組代表。
(三)財務組代表。
(四)主計室代表。
(五)人事室代表。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財務組代表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協助之,由本署財務組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議決方式採多數決。

六、本小組開會審議時,得邀請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總行派員列席說明。

七、本署依據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總行函報住宅基金貸款債權轉銷呆帳審查資料,先會請各相關單位書面審查表示意見後,由本署財務組擬具初審意見提會討論。

八、本小組開會審議決議,如經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列表由本署核准轉列呆帳,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報審計機關備查;如經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應於小組議決後二個月內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九、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住宅基金支應。

十、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發布日期: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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