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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委外成立都市更新輔導團申請補助作業及執行管考要點
都市更新建設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2
內政部102.3.1台內營字第1020801065號函訂定
內政部104.1.7台內營字第1030813818號函修訂
內政部105.1.28台內營更字第1050800070號函修訂
內政部106.2.8台內營字第1050817417號函修正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第九點附件七
內政部108.2.27台內營字第1080801253號函修正,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11.10.4台內營字第1110817692號函修正並修正名稱為「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委外成立都市更新輔導團申請補助作業及執行管考要點」,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委外成立都市更新輔導團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本部營建署。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規定將申請補助計畫書一式十二份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執行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簽報本部核定。

四、申請補助範圍、計畫類型及額度規定如下:

(一)補助範圍: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委外成立都市更新輔導團。

(二)補助計畫類型:

1.協助提案申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補助計畫:協助已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範圍,整合所有權人更新意願,撰擬申請補助計畫書經本部核定,並輔導核定案之補助對象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2.都市更新推廣及輔導計畫:應包括每一年舉辦時數總計六十小時以上都市更新推廣講習或社區說明會,並辦理歷年補助案專案管理及輔導等二項工作項目,下列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需求併同辦理:

(1)駐府專案人員法令諮詢或成立都市更新服務站。

(2)訂定或修正都市更新自治法規及自主更新手冊。

(3)建置或維護都市更新資訊網站。

(4)其他報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工作項目。

3.個案都市更新可行性評估計畫:協助下列社區辦理可行性評估,包括個案現況、相關法令檢討、財務試算、結論及建議等具體內容,並應併同申請第二款第一目計畫1.類型。

(1)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建築物。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老舊危險複合用途之建築物。

(3)十五人以上連署之社區。

(三)補助額度:

1.協助提案申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補助計畫:

(1)主動協助所有權人成立都市更新會提案申請,並協助完成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委託契約者,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2)協助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都市更新會提案申請,並協助完成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委託契約者,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3)協助社區尋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提案申請,並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2.都市更新推廣及輔導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一年補助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但交通條件特殊之縣(市)政府、成立都市更新服務站超過二處或將符合第二款第三目之1及第三目之2之建築物列為輔導重點,報經本部同意者,得於補助費用上限百分之五十範圍內加成補助。

3.個案都市更新可行性評估計畫:每案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一年補助費用上限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五、依本要點獲准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地方財力分級編列配合款(如附件一),並將補助款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六、計畫實施原則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執行機關審查會議紀錄發文日起一個月內,依審查意見及結論提送修正申請補助計畫書報本部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個案條件、計畫工作內容、整體執行效益等因素綜合評估,並核實編列執行費用;於核定後有調整計畫內容及項目需求者,應在原核定補助經費範圍內,函文敘明變更理由,檢附變更申請補助計畫書及對照表,報本部同意後辦理之。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都市更新輔導團於簽約及撥付補助費用後,未確實依契約規定工作項目執行者,依查核實際作業情形,限期繳還未執行部分之補助費用。

(四)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以一年至三年為原則,並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需求訂定之,跨年度計畫依核定計畫期程辦理。

七、提案申請補助應繳交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如附件二)。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三),內容應表明下列事項:

1.協助提案申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補助計畫:預定優先整合更新地區、預定辦理項目及內容、推動方式、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經費需求概估、預期成果及效益。

2.都市更新推廣及輔導計畫:都市更新推動現況課題及對策、歷年執行情形檢討及改進措施、預定辦理項目、對象、辦理時數、場次、內容、方式、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經費需求概估、預定成果及效益;如為前年度之延續性計畫,應說明計畫銜接之必要性及區隔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果。

3.個案都市更新可行性評估計畫:預定推動地區、預定辦理項目及內容、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經費需求概估、預期成果及效益。

八、經費核銷及結案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契約總經費)為準,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撥付方式:

1.協助提案申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補助計畫:

(1)第一期款:於個案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

(2)第二期款:於核定案之補助對象與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委託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賸餘款項。但依第四點第三款第一目之3規定提案申請者,委託契約書影本得以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同意比率同意書影本為之。

2.都市更新推廣及輔導計畫及個案都市更新可行性評估計畫等二項補助計畫,得視契約內容及辦理情形,採個別或併同申請撥付:

(1)第一期款: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受託委外成立都市更新輔導團簽訂契約後提出,檢附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於完成補助計畫後,應依要件檢核表(如附件五)檢齊計畫執行成果、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如附件四)及收據,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賸餘款項。但併同第四款規定辦理結案者,得免附計畫執行成果。

(三)請款證明文件:

1.計畫補助經費應以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辦理追加減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以因應時,得以議會同意墊付函代之;已完成追加預算法定程序者,應改以納入預算證明及其預算書為之。

2.請款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人員於文件內適當位置加蓋職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

(四)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依要件檢核表(如附件五)檢齊全案總結報告、執行成果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六)、勞務驗收證明,函送執行機關辦理結案並繳回賸餘款、罰款及其他衍生收入,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九、執行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計畫核定後應配合執行管考事宜如下:

1.定期召開會議檢視計畫辦理情形、檢討落後原因及研擬改善對策,並函文副知執行機關。

2.按月填報辦理情形表(如附件七),於每月五日以前以電子郵件回復執行機關。

3.出席執行機關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及品質,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或評鑑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並提供資料供查。

(三)執行機關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列出年度執行成效優良與不佳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四)經執行機關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加強督促外,列入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一)申請補助未依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依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本於權責,先行查核申請補助計畫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機關申請補助之情事。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雷同或近似,且已申請本部以外相關機關(構)之補助獲准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重複申請者,不予核准。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後續相關網頁進度更新及進度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附件一、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委外成立都市更新輔導團財力分級及自籌款比率表
附件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附件三、申請補助計畫書
附件四、請款明細表
附件五、計畫執行成果暨全案總結報告要件檢核表
附件六、執行成果經費明細表
附件七、按月填報輔導情形

發布日期:202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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