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者,於同項第二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或於本款延長十年期間內,因死亡而喪失所有權,其得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之原因於該所有權人死亡之時即已消滅,其繼承人無本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