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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申請作業須知
都市計畫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1-12-07
內政部103.10.14台內營字第 1030810872 號函
內政部106.6.5台內營字第1060806936號函修正第二點規定
內政部110.12.2台內營字第1100817023號函修正第二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款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支出,及本部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一0二0三四八九二九一號函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之補助事宜,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補助之政府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合稱申請機關)。辦理補助機關為本部營建署。
政府機關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以下簡稱本檢討)補助經費之申請,其作業期程自一百零三年起至一百十一年止。
本部核撥之補助經費,申請機關應編列年度預算專款專用,以「經常門」為原則,並依地方財力分級編列配合款。

三、申請機關得檢具工作計畫書,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向本部營建署申請補助,並依本部營建署通知之審查時程,會同相關單位進行簡報;屆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申請機關工作計畫書,由本部營建署辦理審查作業,並報本部核定補助經費。
工作計畫書應依據本原則之內容,擬具下列事項,並得視計畫性質酌予調整其內容:

(一)人口分析:敘明本檢討之計畫人口、現況人口、區域計畫人口分派等情形,並據以分析未來計畫人口檢討情形。

(二)劃分生活圈情形:明列本檢討所劃分之生活圈數及各生活圈之都市計畫案。

(三)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統計之初步分析:敘明本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各細項之資料,並據以初步分析課題、初擬可能之策略及設定未來解決之目標。

(四)工作內容:詳述本檢討未來工作項目內容,應包含生活圈總檢討及個別都市計畫等二部分。

(五)依工作項目內容核實估列所需費用及相關行政作業費用。

(六)各生活圈都市計畫檢討作業期程:明列計畫執行期限,並依生活圈按主要工作項目列明之各月份辦理工作進度及製作預定時程表。

四、申請機關提送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初步審查後,應依審查意見重新修正工作計畫書提報,經審查同意後由本部營建署報本部核定之。
申請機關提送工作計畫書後,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前,得辦理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本部核定函通知一個月內完成上網公告招標作業。
合約中應規定相關經費須俟報立法院同意後辦理並配合刪修。

五、本部之補助經費由本部審酌申請機關之實際情形,以本部同意之計畫總經費乘以補助比率之金額予以核定,其補助比率、核撥及地方配合款規定如下:

(一)除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之補助比例為全額補助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經費補助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財力分級表,按第一級至第五級之財力分級,分別補助本部同意之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八十五及百分之九十之額度。

(二)申請機關申請補助款之撥付,應檢具補助案核定函、請款明細表、委託契約書影本或自行辦理之預算書、請款收據(統一發票或合格原始憑證)。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

(三)經本部核定之計畫補助金額,分三期核撥:

1.第一期:全部委外招標者,計畫發包決標後,撥款實際發生權責數百分之四十;全部自行辦理者,公告徵求意見後,撥款本部核定經費百分之四十;部分委外招標、部分自行辦理並完成計畫發包決標及公告徵求意見程序者,撥款實際發生權責數百分之四十及自行辦理預算書經費百分之四十。

2.第二期:整體檢討構想送本部營建署審查同意後,且計畫辦理完成公開展覽,全部委外招標者,撥款實際發生權責數百分之三十;全部自行辦理者,撥款本部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部分委外招標、部分自行辦理者,撥款實際發生權責數百分之三十及自行辦理預算書經費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主要計畫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後,或細部計畫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撥付賸餘補助款;分署辦理之計畫報本部後,撥付賸餘補助款。

(四)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資料,函送本部營建署備查,賸餘款項並應一併繳回。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賸餘款項者,列入爾後本部營建署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六、申請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及列管工作。
申請機關應按月填報本檢討辦理進度、實際支用補助經費情形,於次月五日前送本部營建署備查,並出席本部營建署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發布日期: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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