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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小組設置要點
國土計畫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5-16
內政部90年8月7日台內營字第9084809號函頒
內政部101年2月3日台內營字第1010800169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八點
內政部113年5月9日台內國字第1130804596號函修正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策劃、協調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特設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跨部會協調之策劃事項。
(二)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土資場之相關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國土管理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環境部代表一人。
(四)交通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農業部代表一人。
(七)本部國土管理署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六人至十人。
本小組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代表出席。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土管理署指派人員兼任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業務。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國土管理署負責。

六、本小組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作業,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

七、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惟部外委員及顧問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代理人代理之。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得由本小組執行秘書隨時召開幕僚工作會議先行討論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提本小組報告。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於簽部長核定後以本部名義行之。

發布日期: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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