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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有關貴府函詢有關下水道法第14條償金發放標準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下水道建設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02
內政部113.1.31內授國水建字第1130801009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案陳貴府113年1月10日府工水字第1130015440號函辦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 2 條第 6 款所稱「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其立法旨意,用戶排水設備之物權屬用戶私有,應由用戶自行負責建設、管理。

三、次按下水道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復按本部 91 年 2 月 5 日內授營工程字第 0910002811 號函釋略以,「……其立法原意,下水道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供『公共使用』管渠或其他設備,致部分公、私有土地受影響,為保障受影響者權益,故予以支付償金,以為補償。……在既成道路或計畫道路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係作為連接公共污水下水道非供公共使用之私有用戶排水設備,即便由下水道機構代為施工,並以公務預算支應,核與第 14 條之性質迥異,自無支付償金問題。」

四、又查本部國土管理署(原營建署)94年2月14日營署工程字第0942902317號函略以,「……分界點至污水下水道用戶端土地所有權人非污水下水道用戶者,下水道主管機關於其土地埋設管渠,應給予補償。」爰公、私分界點至污水下水道用戶端之土地非屬污水下水道用戶者,下水道主管機關於其土地埋設供「公共使用」管渠,應給予補償。

五、所詢污水下水道工程案件是否適用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1事,請貴府本諸權責先行釐清施作之污水下水道管渠,是否屬公共使用之污水管渠,並依上開原則辦理。

發布日期: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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