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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人民或團體於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所提意見可否作審議之參考,可由主管單位酌情處理
都市計畫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2

內政部63.6.20台內營字第五八三五五三號函
關於人民或團體於都市計畫展覽期滿後,在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所提出之意見是否可作審議之參考,現行法令並無硬性規定,可由主管單位酌情處理。
發布日期:197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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