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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期計畫」承租人家庭成員如為無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4-02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4.2國署住字第1130034303號函

一、復貴處113年3月28日桃住服字第1130006326號函。

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四期計畫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23點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應備文件, 得經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核系統查調者,除有特殊情形須以紙本申請文件審認外,申請人得免檢附。但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查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前揭第1項第4款及第5款,前者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後者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述前者及後者以下簡稱財稅資料)。

三、有關貴處函詢「如無居留證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恐難依上開執行要點規定查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如需查調,其查調方式及依據為何……是否列入家庭成員……」1節,依上開規定,因申請人之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人陸人士,如未取得本國國籍者(即未入戶籍謄本),無法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核系統查調其財稅資料,爰以但書規定,其需檢附護照、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以下統稱身分證明文件),以利貴處函文各該身分證明文件之權責機關複查。經貴處複查確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因考量並無共同生活之事實,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發布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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