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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4-22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04.22國署建管字第1130024828號函

一、復貴事務所113年3月20日(113)築匠建字第001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下列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一、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揭規定第 1 款「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者」,對象已限縮在無其他使用類組之建築物,縱其他用途部分與H-2組部分之區劃符合同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視為他棟之情形亦同,前經本署 94年8月25日營署建管字第0942912665號函附會議紀錄案由二決議及本署(前營建署)96年7月31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37019號函(如附件)釋在案。所詢2幢2棟地下層相連之建築物,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者僅供H-2組使用,另一幢供其他用途類組使用1節,因申請之建築物仍有H-2組以外之使用類組且2幢建築物有地下層相連,其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具有相互關聯性,仍屬上開規定第1項第1款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之建築物。

發布日期: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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