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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有關於屋頂平臺設置停車空間,其通往屋頂平臺之汽車坡道得否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1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29
內政部113.3.29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3068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貴局113年3月6日中市都建字第113004446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定:「前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1條第5款、第7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三、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本編第59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又同編第6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40平方公尺。」查本部82年3月1日發布修正上開第60條於增列上開規定之修正說明載「停車空間所佔之面積應包括車道等公共面積,取其平均值約為40平方公尺,作為換算依據。」有關停車空間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通往屋頂平臺之汽車坡道依同編第1條第5款及第7款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仍為停車空間之一部分,規定車道(坡道)寬度範圍內之樓地板面積得依第162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但與停車位合計最大仍不得超過屋頂平臺設置之每輛停車空間乘以40平方公尺。

發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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