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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有關臺中市建築師公會函詢建築工程假設工程設施發生脫落等意外是否屬監造權責疑義等情1案,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21
內政部113.3.21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2670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旨揭公會113年1月24日中市建師字第019號函。

二、有關監造人之監造責任,按建築師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另查建築師法第18條73年修正理由明示「一、建築工程所需材料種類繁多,建築師僅能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查核之責,爰將第三款文字修正,以期明確。二、原條文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依建築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由營造業設置之專任工程人員負責,爰予刪除。三、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其他監造事項時,亦應遵守約定,爰增列第四款。」亦即,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依建築法第15條規定應由營造業設置之專任工程人員負責,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對於專任工程人員之職責亦有明文。至監造建築師依建築師法第18條第1款規定所稱監督營造業按圖說施工,係確認施工成果是否與設計圖說相符,非對於施工過程之確認。

三、按營造業法第26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次按建築法第63條及第89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有關旨揭承造人依其製作之施工計畫書施設假設工程,如有涉及建築法第63條內容,應有該條規定之適用。

四、至於建築工程之假設工程樣態繁多,對於施工意外之發生是否涉及監造權責1節,本部107年12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522號函說明三:「……違反建築法第63條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者,仍應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調查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始得決定是否依建築法第89條前段規定裁處罰鍰,是本案監造人是否有違反建築法第63條及是否應依同法第89條前段裁處乙節,涉及個案事實認定,請本於權責妥處。」釋示在案,故有關個案裁處罰鍰處置程序,仍應本於說明二、三之法意核實妥處。

發布日期: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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