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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

有關本部112年6月2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7974 號令修正發布「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3.1.4特殊要求之執行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12
內政部113.03.12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2317號函

一、依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貴局113年1月17日中市都建字第1130005818號函辦理。

二、因應土壤液化造成建築物受損者多為低矮樓房,為保障民眾財產安全,本部於112年6月20日以台內營字第1120807974 號令修正發布旨揭規範第3.1.4節規定:「建築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增加調查內容:1.建築基地內土層於設計地震作用時有液化災害之虞者,應辦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分析。……」是有關建築基地應增加調查內容部分之執行,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條文修正部分,刻正依法制作業辦理中。

發布日期: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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