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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修正「申請建築師證書須知」、「補發建築師證書須知」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4-04-01

內政部61.4.20台內營字第467797號代電
內政部90.8.8台九十內營字第9084846號令修正
內政部113.4.1台內國字第1130802750號令修正


■ 申請建築師證書須知

台端通過本次國家考試,如欲申請建築師證書,依建築師法第五條及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應檢具下列書件連同證書費,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提出申請,經核明後發給:

  1. 一、申請書一份。
  2.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三、考試院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 四、本人最近半年內彩色正面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5. 五、證書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匯票抬頭: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於規定,即予核發建築師證書。所請建築師證書連同所繳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寄達申請人。
申請方式:郵寄辦理。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1. 一、申請書之取得方式:
    自行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下載:https://www.nlma.gov.tw
  2. 二、郵寄辦理:
    檢具相關書件及證書費匯票,郵寄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三百四十二號)辦理。

■ 補發建築師證書須知

台端如欲補發建築師證書,應檢附遺失切結書,並依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連同申請書、證書費、照片,依該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申請補發。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又該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依建築師法第五條請領建築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書件連同證書費,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提出申請:

  1. 一、申請書一份。
  2.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三、本人最近半年內彩色正面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4. 四、遺失切結書。
  5. 五、證明資格文件。
  6. 六、證書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匯票抬頭: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前項第五款證明資格文件如下:

  1. 一、經建築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者,應繳送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2. 二、建築師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者,應繳送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於規定,即予補發建築師證書。所請補發建築師證書連同所繳考試或檢覈及格證書寄達申請人。
申請方式:郵寄辦理。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1. 一、申請書之取得方式:
    自行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下載:https://www.nlma.gov.tw
  2. 二、郵寄辦理:
    檢具相關書件及證書費匯票,郵寄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三百四十二號)辦理。
發布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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