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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終止貸款利息補貼追繳溢領款之處理原則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05-15
內政部營建署103.11.11營署宅字第10329203200號函訂定
內政部營建署104.4.22營署宅字第1042906250號函修正
內政部營建署106.10.30營署宅字第1061116835號函修正

一、計算應繳回之利息補貼金額

(一)以前年度縣市政府定期查核已終止補貼,而未終止補貼者,請辦理下列事項:

1.請依營建署提供之終止補貼名冊,儘速至系統更改該補貼戶之補貼狀態:

(1)住宅補貼查核系統:更改為「銷戶」。

(2)青年安心成家作業系統:更改為「系統終止補貼」。

2.計算該補貼戶「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補貼期間」實際應繳回之溢領補貼利息。

3.通知補貼戶返還溢領補貼利息。

(二)自103年度起,縣市政府定期查核已終止補貼,連動金融機構端終止補貼者,請辦理下列事項:

1.請依縣市政府上傳之停止補貼處分函,於該處分函當月或次月計算該補貼戶「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補貼期間」應繳回之溢領補貼利息。

2.通知補貼戶返還溢領補貼利息。(註1)(註2)

二、追繳溢領款之處理原則
上開二系統完成更改為「銷戶」及「系統終止補貼」狀態後,補貼戶應繳回之溢領補貼利息,得不先行扣款(代墊)返還營建署,依下列情況處理:

(一)補貼戶一次全部繳清溢領補貼利息:全部解繳營建署。

(二)補貼戶因經濟困難無力一次全部繳回溢領補貼利息:

1.其應於金融機構通知之日起二週內向金融機構申請分期返還溢領補貼利息(附件1,申請書)。金融機構得同意其申請分期返還,並自通知補貼戶之日起6個月內分6期平均攤還且不計算利息。

2.金融機構俟收回全部溢領補貼利息後再一次解繳營建署。

(三)補貼戶經通知之日起已逾6個月未返還、未提出申請分期返還補貼利息、未如期全部返還:金融機構俟6個月期間屆滿後,繕造該補貼戶清冊(由系統產出)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後續強制執行等作業。(註3)

(四)於系統更改狀態為「銷戶」、「系統終止補貼」前,補貼戶已全部結清貸款:金融機構繕造該補貼戶清冊(附件2,應辦理強制執行清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後續追繳溢領補貼利息等相關作業。

(五)於系統更改狀態為「銷戶」、「系統終止補貼」前,補貼戶已轉貸至其他金融機構,依下列方式處理:

1.請承接剩餘貸款之金融機構辦理更改系統狀態為「銷戶」、「系統終止補貼」,並計算承接貸款後至終止補貼期間之溢領補貼利息及辦理追繳作業。

2.請於完成更改系統補貼狀態後,通知原承貸金融機構計算「自事實發生日至轉貸前之溢領補貼利息」並繕造清冊予直轄市、縣(市)政府。

(六)金融機構已先代墊溢領補貼利息,但補貼戶尚未全部繳回者,請金融機構繕造清冊(附件2)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俟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強制執行收回款項後,再返還金融機構代墊金額。

(七)應辦理強制執行金額低於新台幣462元者免予追繳,金融機構應依前開附件2格式繕造清冊函送營建署備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回之利息補貼溢領款應於每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繳回營建署。

三、回復利息補貼權益
經定期查核應終止補貼者若行使權利救濟,如結果為「撤銷原處分」或「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之處理方式:

(一)由縣市政府更改其補貼狀態為「正常」。

(二)縣市政府重新作行政處分,並上傳系統。

(三)金融機構依縣市政府上傳之回復利息補貼處分函,通知系統公司駐點人員辦理系統「解鎖」,並向營建署撥補差額補貼利息等作業。

四、各縣市政府通知補貼戶停止補貼或回復利息補貼之行政處分函,均應副知承貸金融機構之總行,請各總行轉知其分行。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移送強制執行案件之追繳情形登打於上開二系統,並定期控管已逾欠6個月溢領款之終止戶。

六、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利息補貼溢領款追繳所需之強制執行費用由住宅基金支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6月20日及12月20日前檢據相關原始憑證函送本署核銷。

註1:住宅補貼101年定期查核已完成查核作業,系統狀態不會再異動,104年度查核督導計畫實施時才能新增同步狀態機制,系統狀態異動為「銷戶」仍由金融機構維護,但限制其請撥補貼息。

註2:青年安心成家102年度以前定期查核作業已實施,系統狀態也不會同步異動,自103年度查核督導計畫實施時才能新增同步狀態機制,系統狀態異動為「系統終止補貼」仍由金融機構維護,但限制其請撥補貼息。

註3:通知補貼戶當日,金融機構須於住宅補貼查核系統維護「銷戶」日期、青年安心成家作業系統維護「系統終止補貼」日期,超過通知日逾6個月未返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重點控管名單,金融機構應於請撥補貼息時,繕造停止補貼超過6個月未返還清冊函予直轄市、縣(市)政府。

發布日期: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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