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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內政部租金補貼撥付及溢領款追繳作業要點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9-01-09
內政部103.2.26台內營字第1030800756號令訂定
內政部107.5.25台內營字第1070808740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六點,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辦理(以下簡稱本辦法)之租金補貼經費撥付事宜、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租金補貼溢領款之追繳或得免予追繳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租金補貼,指依本辦法、住宅補貼作業規定及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辦理之租金補貼。

三、依本辦法辦理之租金補貼經費,由本部分二期預撥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並以代收代付之方式辦理:

(一)第一期:依計畫辦理戶數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截止後,先行預撥上半年(六個月)之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租金補貼後,按月將直轄市、縣(市)首長與會計或主計人員核章之核銷一覽表(附件一)函送本部營建署核銷。

(二)第二期:依核定戶數,預撥下半年(六個月)之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租金補貼後,按月將經直轄市、縣(市)首長與會計或主計人員核章之核銷一覽表(附件一)函送本部營建署核銷。

前項按月撥付租金補貼予核定戶之經費,相關轉帳證明或匯款單等原始支出憑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妥為保存,備供查核。

第一項預撥經費如因租金補貼戶有本辦法規定停止租金補貼之情形或有結餘,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剩餘款項(含孳息)於核撥完畢後二個月內繳回本部營建署。但孳息無法併同剩餘款項繳回者,得於核撥完畢當年度七月十五日或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繳回本部營建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已收回之溢領款繳回本部營建署,並同時填報溢領戶清冊表(格式如 附件二),經首長與會計或主計人員核章後函送本部營建署。

四、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溢領款,其追繳程序如下:

(一)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未於受補貼者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受補貼者變更,致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民法、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向其法定繼承人追繳溢領款。

(二)前款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無法定繼承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民法、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追繳溢領款。

(三)收回以前年度之租金補貼溢領款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繳回本部營建署。

五、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溢領款追繳所需之聲請費用、遺產管理人酬勞及其他相關經費由住宅基金支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前檢據相關原始憑證函送本部營建署核銷。但所需金額較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預估所需額度函請本部營建署由住宅基金先行預付,於辦理完竣後再行檢據核銷。

六、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溢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部營建署核准者,免予追繳:

(一)受補貼者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經取得合法證明文件,而其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經取得債權憑證。

(二)受補貼者之遺產管理人已將溢領款解繳國庫。

(三)向法院提出聲請費用及遺產管理人請求之報酬合計多於溢領款,致無執行實益或執行困難。

(四)應追繳金額在新臺幣六百元以下。但受補貼者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溢領租金補貼者,應追繳金額在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以下。

(五)其他特殊情形,經本部專案核准。

前項免予追繳之情形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列冊(格式如附件三)由本部營建署審核;本部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報審計機關備查。

發布日期: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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