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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金融機構申撥鄉村地區興建住宅貸款及修繕住宅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作業程序
最後更新日期:2018-02-22

內政部97.11.3台內營字第0970808609號函發布實施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金融機構申撥鄉村地區興建住宅貸款及修繕住宅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之金額核算、收據、表格之訂定等事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各承辦金融機構應依下列程序,向本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國庫補貼利息:

(一)各承辦金融機構總行或各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辦理本貸款核撥貸款名冊(如附件一之一、一之二)及終止國庫補貼利息名冊(如附件二之一、二之二)函送各縣(市)政府審查確認核貸戶及終止國庫補貼利息戶之資料。

(二)縣(市)政府發現核貸戶及終止國庫補貼利息戶資料有誤者,應即函知承辦金融機構;各承辦金融機構總行或各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於每月二十日前未接獲縣(市)政府函知有誤者,視同前款資料無誤。

(三)各承辦金融機構總行或各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第一款經縣(市)政府確認無誤之本貸款核撥貸款名冊及終止國庫補貼利息名冊、申請核撥清單(如附件三)、轉催收或催收轉回及繳回積欠國庫補貼利息名冊(如附件四之一、四之二),併同收據(如附件五),備文函送本署申撥國庫補貼利息;並將附件一至附件四資料電子檔上傳本署鄉村住宅修繕及興建補貼資格查核及評點系統。

(四)本署按月審核承辦金融機構申撥本貸款國庫補貼利息案件無誤後,應將國庫補貼利息以支票撥付承辦金融機構;申撥國庫補貼利息案件逾時送達或所附資料有誤者,併次月申撥數撥付。

(五)國庫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以各承辦金融機構申撥月份之本貸款有國庫補貼利息部分月底餘額,興建住宅貸款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四二計算;修繕住宅貸款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計算。

(六)各承辦金融機構於借款人積欠本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轉入催收款項時,應即停止申撥國庫補貼利息,並同時將借款人自逾期欠繳始日起至轉入催收款項之日止之國庫補貼利息退還國庫;借款人全數清償積欠本息轉回正常戶時,自轉回正常戶之月份起恢復申撥國庫補貼利息。

三、各承辦金融機構應指定主辦單位辦理國庫補貼利息申請及報表彙整作業,並將主辦單位之部門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號碼、聯絡人姓名及電子郵件地址等(如附件六)以書面通知本署;變更時,亦同。

發布日期:200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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