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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轉貸須知
住宅發展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內政部97.01.15內授營宅字第0970800296號函訂定
內政部101.6.21內授營宅字第1010805713號函修正
內政部101.7.18內授營宅字第1010806786號函修正

一、為維護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戶轉貸至其他金融機構之權益及考量政府利息補貼負擔,特訂定本須知。

二、轉貸之優惠貸款額度、年限以不超過轉貸前優惠貸款餘額、貸款剩餘年限及寬限期剩餘年限為限。

三、轉貸之次數不限。

四、若貸款戶以清償原承貸金融機構之全部貸款之方式辦理轉貸,則承作轉貸案之金融機構於核定貸款後,應於原貸款清償塗銷後一個月內完成撥款。

五、貸款戶應向原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轉貸,由原承貸金融機構自內政部營建署之住宅補貼資格查核及評點系統查詢貸款戶資格及基本資料,列印轉貸證明書(格式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一 )供轉貸之依據,並由承作轉貸案之金融機構留存備查。

六、承作轉貸案之金融機構應於申撥政府利息補貼時,將轉貸戶之相關資料於住宅補貼查核系統上登打後上傳(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登錄系統查對),並列表通知內政部營建署(格式如 文件檔案: 附件二  ),以利爾後政府利息補貼之處理。

七、承作轉貸案之金融機構以承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金融機構為限。96年度之核定戶僅限轉貸至下列金融機構: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大台北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有限責任基隆第三信用合作社、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辦理。97年度之核定戶僅限轉貸至下列金融機構: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大台北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桃園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辦理。

八、本須知未規定事項應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

發布日期: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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